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的需求越來越高,一種主要成分包含NMN的『不老藥』成為保健品市場的『新貴』。
來看,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為銷售『不老藥』而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簡介
原告曹某在瀏覽網頁時,看到一廣告,聲稱某產品具有抗衰老作用。
於是,2022年9月30日,曹某在網上購買了該產品2盒,合計支付1535.24元,收到商品後,曹某發現商品主要成分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原料NMN,不符合中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另外,曹某通過查閱資料獲悉,2021年1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作出《關於排查違法經營『不老藥』的函》,載明:『不老藥』主要成分為煙酷胺單核酸(NMN)或以此為原料生產,個別以壓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形式存在,主要宣傳有『抗衰逆齡、修復DNA、預防老年癡呆』等作用。
目前,NMN在中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即在中國境內,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退款,並按購物款的10倍對其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在線向店鋪購買了案涉商品,雙方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於2021年1月13日發佈的《關於排查違法經營『不老藥』的函》規定,NMN在中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即在中國境內,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且該商品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因此,法院認為案涉商品『博思恩煙酰胺單核苷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另外,被告店鋪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知悉並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且有義務對銷售的食品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對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認真審查。
被告店鋪在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銷售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認定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店鋪退還原告曹某1,535.2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5,352.4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類最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成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憂。
在實踐中,作為食品銷售的經營者其對商品的質量、供應、運輸等信息均應當也更容易進行審查,因此其應對所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標準盡到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
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的,有可能承擔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責任。
另外,網絡購物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消費者權益糾紛,在購買商品尤其是食品藥品時,建議消費者選擇正規商家,並注意是否具備應有標識,如果購買到不合格商品,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維權的同時也能對商家起到監督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文件)。
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株洲天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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