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NMN『不老藥』,上海一中院改判經銷商十倍賠償
法官認為:作為境外進口商品的銷售方,劉某除有義務提供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明、進口貨物報關單證等材料外,還應承擔進口食品是否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驗義務。現涉案商品的銷售名稱及描述中均提示含有NMN,可以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來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滬01民終398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某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
上訴人許某榮因與被上訴人劉某信息網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639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2年3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許某榮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劉某向許某榮支付賠償金款58,500元。
事實和理由: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第23號指導性案例指出,『關於被告提出原告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希望利用其錯誤謀求利益,不應予以十倍賠償的主張,因前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該賠償獲得的利益屬於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且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十五條亦進行了規定。消費者能否獲取十倍賠償並非以個人認知或者被誤導為法律依據,故消費者的認知能力以及是否被誤導與十倍賠償無關。
2.劉某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隻是網頁截屏,亦不清晰,真實性無法確定。原審判決僅憑商品名稱,就認定『合理查驗義務』,缺乏事實依據。劉某未提供其與網頁截屏報關單上所記錄的境內收貨人的關聯證據,無法證明涉案食品是報關單上的同一產品。涉案商品標註2020年11月10日生產,但劉某提供的網頁截屏報關單顯示的進口日期為2020年1月29日,進口日期早於生產日期9個多月。
3.劉某未能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涉案商品系無合法進貨來源;涉案食品含有非食品原料NMN,劉某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劉某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其提供的轉賬記錄為3,300元,但其售賣給許某榮的價格系5,850元。
4.許某榮購買涉案商品時無法知曉沒有中文標簽且未經檢驗檢疫。
5.原審判決認為許某榮主張十倍賠償的行為不符合立法精神,免除了食品經營者銷售違法食品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6.原審判決法律適用原則不統一,同案不同判,與多份生效判決的認定不一致。
被上訴人劉某未發表辯稱意見。
許某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劉某退還許某榮購物款5,850元;2.劉某賠償許某榮十倍購物款58,5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3月8日,許某榮在拼多多網路平臺劉某經營的『何氏商行名品』店鋪購買了『美庫樂NMN邁肯瑞爾9600基因港金達威nmn』3瓶,單價1,980元/瓶,許某榮使用了優惠券90元,通過微信總計支付5,850元,劉某於2021年3月9日通過順豐快遞發貨,許某榮於2021年3月10日收貨。許某榮收到的商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許某榮收貨後,遂以訴稱的理由起訴至一審法院。
審理中,許某榮提供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於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關於排查違法經營『不老藥』的函,該函件主要內容為:『不老藥』主要成分為煙酰胺單核酸《NMN》或以此為原料生產,個別以壓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形式存在,主要宣傳有『抗衰逆齡、修復DNA、預防老年癡呆』等作用,目前NMN在中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即在中國境內,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許某榮以此證明劉某所銷售的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原料NMN,不符合食品安全。
另外,劉某提供了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證明涉案商品來源合法。許某榮對劉某提交的報關單真實性不予認可,且認為還應當提交檢驗檢疫證明,以證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一、對於退還貨款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許某榮在劉某處購買的進口商品確無中文標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許某榮要求退還貨款5,850元,依法有據,予以支持。
二、對於十倍賠償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劉某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該報關單上的商品名稱可與劉某銷售給許某榮的商品名稱相對應,劉某作為銷售方已經盡到了對其所銷售產品的合理進貨查驗義務,不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且許某榮收到的涉案商品外包裝與店鋪商品介紹頁面上所載一致,許某榮應對涉案商品不具有中文標識有充分的認知,劉某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雖許某榮提供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關於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的函件,但該函件的出具時間是在許某榮購買商品之前,可以看出,許某榮是在明知NMN不可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的情況下而去購買涉案商品,以達到證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目的,許某榮的購買行為具有牟利性,故許某榮試圖以訴訟的方式獲取高額賠償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其十倍賠償的主張不應支持。劉某未到庭應訴,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一審法院於2021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一、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許某榮貨款5,850元;二、駁回許某榮的其餘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08元,減半收取計704元,由許某榮負擔634元,劉某負擔70元。
二審中,上訴人許某榮向本院提供照片兩張,證明涉案商品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10月11日,故報關單與涉案商品沒有關聯。被上訴人劉某未發表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應予采納。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劉某一審中提交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載明的進口日期早於涉案商品的生產日期,故該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與涉案商品不能相互對應。劉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商品經過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檢疫,也未能證明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
另一方面,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的相關規定,NMN在中國境內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作為境外進口商品的銷售方,劉某除有義務提供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明、進口貨物報關單證等材料外,還應承擔進口食品是否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驗義務。現涉案商品的銷售名稱及描述中均提示含有NMN,可以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故本案符合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條件,許某榮要求劉某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時雙方互負返還義務,故許某榮應將涉案商品返還給劉某。如許某榮屆時不能退還,應以每瓶1,950元的價格折抵劉某應退還許某榮的貨款。
綜上所述,上訴人許某榮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639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6399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上訴人許某榮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被上訴人劉某『美庫樂NMN邁肯瑞爾9600基因港金達威nmn』3瓶,如屆時不能退還,則以每瓶1,950元的價格折抵被上訴人劉某應退還上訴人許某榮的貨款;
四、被上訴人劉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許某榮58,5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04元,由被上訴人劉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62元,由被上訴人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明艷
審 判 員 陳 敏
審 判 員 顧恩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