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抗衰老』概念的興起,一種包含NMN成分的『不老藥』受到眾多女性的歡迎,然而其雖然在海外諸多國家作為保健品上市銷售,但是在中國卻尚未獲得食品藥品的銷售資格。
近日,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網購『不老藥』引起的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據悉,2022年7月,李某通過某網購平臺在被告處購買『NMN美國進口煙酰胺單核苷酸衰老保健品』商品一件,支付價款2438.52元。
後李某在新聞中看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發佈《關於排查違法經營『不老藥』的函》,其中載明:『……‘不老藥’主要成分為煙酰胺單核酸《NMN》或以此為原料生產,主要宣傳有‘抗衰逆齡、修復DNA、預防老年癡呆’等作用。
目前,NMN在中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李某看到該消息後,認為被告侵害其合法權益,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該商家退貨退款共計2438.52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審理判定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原告訴請被告退還貨款的問題,關鍵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原被告雙方針對『NMN美國進口煙酰胺單核苷酸衰老保健品』達成買賣合同,該合同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告售賣的案涉商品含有NMN,NMN在中國尚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且該商品未附隨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故該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被告向原告交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訴請被告退回貨款2438.52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十倍賠償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之規定,被告作為保健商品銷售者,理應對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所知悉,且被告未舉證證明其主觀上對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不知情,法院推定其在主觀上明知。
被告在此情況下仍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原告訴請被告按貨款十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始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李某貨款2438.52元,並向原告李某支付賠償款24385.2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眾最基本權利的保障,經營者出售進口食品藥品應當負起安全責任,知悉並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也應理智消費,切勿盲目追捧所謂進口神藥,如購買到不合格商品,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