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1067號胡季強代表提出的《關於加強新型抗衰老食(藥)產品研發扶持相關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做出答復。
答復稱,NMN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條件尚不成熟,需要進一步加強監測和研究。
據了解,上述建議中詳細介紹了以β-煙酰胺單核苷酸(NMN)為原料的新型抗衰老相關產品的作用機理、產業分佈、發展現狀等情況,提出了加快推進NMN使用安全性和抗衰老作用機理研究、引導企業開展將NMN納入新食品原料及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申報工作、鼓勵科研機構開展新型抗衰老產品研發等建議。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答復稱,該建議對於推動新型抗衰老產品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建設性意義。
經過文獻及資料查詢,中國跨境電商上銷售的NMN類產品主要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澳大利亞、瑞士、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
中國對NMN的研究目前處於研究階段,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和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具備開展NMN相關研究的能力,包括NMN國內外使用歷史、安全性、功能性及功能聲稱等。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開展了基於親水作用色譜(HILIC)的食品原料中NMN的檢測方法開發,制備了純度為97%的NMN高純品。
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可開展NMN成分及含量檢測方法的研究和建立,以及原料及產品穩定性試驗、毒理安全性評價試驗、保健功能評價動物試驗等。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
保健食品註冊應提交產品的保健功能論證報告,主要包括: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產品組方原理、產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聲稱功能的國內外實驗性科學文獻依據。
重點明確所用原料的功效成分和含量、產品保健功能試驗和人群使用評價材料等。
對於NMN經研究具有相應的保健功能的,允許相關單位或個人提出擬納入保健功能目錄的建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答復稱,應當提供保健功能名稱、解釋、機理、依據及研究報告,具體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與機體健康效應的分析以及綜述;保健功能試驗的原理依據、適用范圍等研究資料;保健功能評價方法以及判定標準,對應的樣品動物實驗或者人體試食試驗等功能檢驗報告;相同或者類似功能在國內外的研究應用情況的有關科學文獻依據等材料。
審評機構對擬納入保健功能目錄的建議材料進行技術評價,並作出技術評價結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審評機構報送的擬納入保健功能目錄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時公佈納入的保健功能目錄。
對於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和安全性評估的建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將NMN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國內外食用歷史,原料安全性確切,在批準註冊的保健食品中已經使用;原料對應的功效已經納入現行的保健功能目錄;原料及其用量范圍、對應的功效、生產工藝、檢測方法等產品技術要求可以實現標準化管理,確保依據目錄備案的產品質量一致性。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同時答復,目前NMN作為食品原料的定位及安全性尚不明確,缺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建議按照新食品原料開展安全性評估或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NMN及相關產品在中國尚未註冊保健食品,NMN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條件尚不成熟,需要進一步加強監測和研究。
對於加強NMN相關產品的研究和監管的建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NMN在中國尚未獲得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藥品許可,不能作為食品和藥品進行生產經營。
食品生產以及使用新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等標準以及有關新食品原料的規定,嚴禁生產企業違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嚴厲查處違法添加行為。
2021年年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開始組織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排查轄區內違法經營以NMN為主要成分的『不老藥』行為,並嚴肅查處有關違法銷售行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有關部門,支持NMN及相關產品的基礎性研究,引導NMN及相關產品規范發展。
(記者 楊曉晶)
來源:中國食品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