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健康
無疑是絕大多數家長
對自家孩子的期盼
素有『腦黃金』稱號的DHA
更是育兒群裡的熱門話題
如今,許多核桃油產品
正打著『補充DHA』的口號
悄然進入嬰幼兒輔食市場
那麼,核桃油真的有這樣的功效嗎?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某甲公司在其網店銷售一款核桃油,其銷售頁面上發佈含有『嬰幼兒食用油』『嬰幼兒食用輔食添加油』『為嬰兒寶寶研制』『富含α-亞麻酸+DHA』等字樣的內容,涉嫌虛假宣傳。
經查,該產品為普通核桃油,並未針對嬰幼兒營養需求進行過研制開發,也未額外添加DHA等營養成分,且嬰幼兒輔食無植物油類別。
其銷售頁面的相關宣傳內容構成虛假廣告,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本案涉案產品為普通核桃油。
根據公開文獻,核桃油的主要成分是亞油酸、油酸、亞麻酸等,並不含DHA。
《中國油脂》2020年第45卷第10期 鄭悅雯
吳書天等《10個品種核桃油品質比較》
核桃油中的亞麻酸進入人體之後,可以逐漸轉化為DHA,但對於不同種族、年齡、性別的人群,轉化率均不相同,且嬰兒是轉化率最低的一類人群。
有數據表明,新生兒的轉化率僅0.036%。
故富含亞麻酸不等於富含DHA。
註:ALA即α-亞麻酸
《中國油脂》2015年第40卷第9期 高頤熊
張堅《α-亞麻酸體內轉化為二十四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研究進展》
本案中,某甲公司並未依據嬰幼兒需求特別研制核桃油。
為迎合『消費焦慮』,涉案產品銷售頁面使用了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宣傳內容,且不能提供材料予以證明,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所指『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停止發佈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
溫馨提示
根據《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嬰幼兒輔食是指供給6-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和嬰幼兒罐裝輔食,以及6-36月齡嬰幼兒和37-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
寶爸寶媽可參照上述輔食分類表
挑選嬰幼兒輔食
避免挑選到
『假』嬰幼兒輔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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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責任編輯:趙同同
審核: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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