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
『保健品坑老』將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報記者 董超
民以食為天。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聯合發佈新修訂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計二十六條,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其中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的食品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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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老一小』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將受重罰
《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
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於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
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比如,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
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
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比如,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
一些中小學校園周邊成為『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
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
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
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保健品坑老』
將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
安翱表示,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較強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
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這些規定,有利於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依法懲治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為、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並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定。
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 || 董超 萬濤
值班主任 || 范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