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網購『不老藥』後起訴,法院:不符合安全標準,商家十倍賠償。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的需求越來越高。

一種主要成分包含NMN的『不老藥』成為保健品市場的『新貴』。

近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為銷售『不老藥』而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消費者網購『不老藥』後起訴,法院:不符合安全標準,商家十倍賠償。

原告曹某在瀏覽網頁時,看到一廣告,聲稱某產品具有抗衰老作用。

於是,2022年9月30日,曹某在網上購買了該產品2盒,合計支付1535.24元,收到商品後,曹某發現商品主要成分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原料NMN,不符合中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另外,曹某通過查閱資料獲悉,2021年1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作出《關於排查違法經營『不老藥』的函》,載明:『不老藥』主要成分為煙酷胺單核酸(NMN)或以此為原料生產,個別以壓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形式存在,主要宣傳有『抗衰逆齡、修復DNA、預防老年癡呆』等作用。

目前,NMN在中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即在中國境內,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退款,並按購物款的10倍對其進行賠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在線向店鋪購買了案涉品,雙方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司於2021年1月13日發佈的《關於排查違法經營『不老藥』的函》規定,NMN在中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即在中國境內,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且該商品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因此,法院認為案涉商品『博思恩煙酰胺單核苷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另外,被告店鋪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知悉並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且有義務對銷售的食品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對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認真審查。

被告店鋪在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銷售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認定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店鋪退還原告曹某1,535.2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5,352.4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類最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成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憂。

在實踐中,作為食品銷售的經營者其對商品的質量、供應、運輸等信息均應當也更容易進行審查,因此其應對所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標準盡到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

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的,有可能承擔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責任。

另外,網絡購物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消費者權益糾紛,在購買商品尤其是食品藥品時,建議消費者選擇正規商家,並注意是否具備應有標識,如果購買到不合格商品,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維權的同時也能對商家起到監督作用。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劉偉良 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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