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究竟有用沒用?

近來,益生菌給很多人帶來了困擾:

益生菌究竟有用沒用?

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什麼是益生菌。

認清了益生菌的『真實面目』,再來下結論就不難了。

200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和世界衛生組織 (WHO)對益生菌做了如下定義:

益生菌是活的微生物,當攝入充足的數量時,對宿主產生健康益處。

國際益生元與益生菌科學協會 《ISAPP》在2014年發表的共識中重申了FAO/WHO的定義,並強調了益生菌菌株鑒定和安全性評價的重要性。

這個定義包含了益生菌的幾個重要特征。

益生菌必須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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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活』是指益生菌在到達起效部位,即人體消化道不同起效部分時,依然是活的,而不僅僅是指生產出來的時候以及在產品中是活的狀態。

為了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根據益生菌的作用部位選擇能夠抵禦胃酸、膽汁、各種消化酶以及胃腸道的物理作用的菌株來開發制作益生菌。

同時,益生菌畢竟是一種消費產品,也需要保證其在生產、運輸、儲存以及服用過程中保持活性。

益生菌的作用與其劑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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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達到了一定的數量才能起作用。

所以,在考察一個益生菌的健康作用時,不能忽略其劑量。

益生菌必須是對人體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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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重要的特征,因為我們服用益生菌的目的,就是要獲得其健康作用。

這一特點還說明:一個微生物要最終能夠稱為益生菌,必須是通過人體臨床試驗證明有益的。

目前,雖然沒有對『健康作用』有一個具體的定義和列表,但普遍的共識是存在的。

比如,增加腸道有益菌群的數量或著恢復腸道菌群的平衡是一種健康益處,但腸道定殖與否並不是評判指標。

除了以上三點直接包含在益生菌定義裡的特征。

這個定義實際上還間接表明益生菌需要具備的其他幾個特征。

第一, 益生菌必須是安全的

沒有『安全性』保障,何談『健康益處』?因此,益生菌的安全性評價,其實是益生菌研究開發過程中重要的一環。

第二, 益生菌的作用是菌株特異以及作用部分特異

有的益生菌是在胃部起作用,有的益生菌是要通過胃、小腸到達結腸起作用。

菌株特異性決定了作用靶位點的不同。

不排除一些作用可能為多個益生菌共有,但一個微生物被認定為一種益生菌,其有益作用必須得到臨床驗證。

也就是說,某個益生菌具有的健康作用,可能與另一個益生菌的作用不同。

不能因為一個益生菌有某一健康作用,就泛稱所有益生菌有某種作用,也不能因為某一益生菌不具有某種健康作用,就否認所有益生菌的作用。

第三, 一種微生物被稱為益生菌,意味著該微生物已經經過了嚴格的安全評價和研究驗證

比如,人體腸道中或傳統發酵食品中的某些菌對人體是有益的,但在進行分離鑒定,並經過臨床試驗評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之前,不能稱為益生菌。

明確了益生菌的定義,近來『細胞』雜志發表的論文及英國廣播公司《BBC》的報道對大家帶來的困擾也就可以消除了。

也就不難回答益生菌是否有用的問題:一種經過嚴格篩選評價,並經臨床試驗證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益生菌,對於那些希望通過服用該益生菌獲得相應健康益處的消費者,當然是有用的。

反之,如果所選菌株有問題、未經嚴格安全評價或使用不當,也會產生潛在風險,比如增加感染、抗生素耐藥質粒的傳播和產生有害代謝產物等《根據益生菌定義,這樣的菌株根本不應該被稱為益生菌》。

該論文及其作者通過BBC發佈的有關益生菌『沒用』甚至『有害』的觀點為什麼站不住腳,在ISAPP、國際益生菌學會《IPA》,以及國際天然產品學會《NPA》發表的申明裡說得已經很清楚了,比如,相關研究存在樣本量小、觀察指標混亂及不具代表性、所用的益生菌是何種菌株及具體劑量不明等硬傷,在此不再贅述。

關於益生菌的健康作用的研究越來越多,包括改善腸道健康、肝臟健康、女性生殖系統健康,改善腸易激綜合征、降低嬰幼兒濕疹和過敏性疾病風險、預防和緩解抗生素相關腹瀉、改善上呼吸道感染,以及調節體重和代謝等。

基於這些經過大量臨床研究和Meta分析驗證的健康益處,得出益生菌有益的結論,顯然是合理的。

相反,基於存在方法學等缺陷的個別研究否認益生菌的做法,是不嚴謹不科學的。

我們必須認識到世界上沒有兩個人的腸道菌群結構和功能完全一樣,人體腸道微生物群落有著極強的個性化特征。

因此,益生菌服用後的效果和個體腸道菌群的結構特點有關。

這是目前益生菌和腸道微生物研究的方向和急待解決的問題,益生菌的研究開發方興未艾,國際國內對益生菌的研究,也存在很多不足。

同時,益生菌類產品的監管尚不完善,導致現在市面上的產品良莠不齊。

因此,我們呼籲:

第一, 益生菌相關研究機構及研究者用科學、謹慎、中立的態度對益生菌領域開展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第二, 益生菌生產銷售企業應嚴格按照益生菌的定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和生產益生菌產品,確保隻有那些符合目前益生菌定義、經過嚴格臨床試驗證明其安全有效的的菌株才能被作為益生菌生產和銷售。

第三, 益生菌監管部門應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法規和標準,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益生菌的定義、評價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 中國營養學會應盡快組織專家學者,完善益生菌相關的推薦和指南,為營養學工作者和廣大消費者提供科學權威的推薦和指南。

參考文獻:

稿件來源:

中國營養學會益生菌益生元與健康分會

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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